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物業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本會以推展物業管理學術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物業管理學術教育及專業訓練之推廣等事項。 引進國內、外最新物業管理新知技術,並和國際物業管理學術單位合作、交流等事項。 接受國內、外委託或自辦各項物業管理學術研究、討論等事項。 建立物業管理專業制度、品牌、選拔、評選、評鑑標準及建構e化社區平台等事項。 物業管理糾紛、爭議等問題之研究建議及協助企業專案研究等事項。 推動物業管理證照制度,得協助政府及業者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等事項。 基於物業管理學術及技術研究發展需要,得蒐集國內、外有關物業管理資料(訊)及出刊叢書、刊物、宣傳品及電子媒體等事項。 其他依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物業管理相關之教育學者、專家、公職者、從業人員及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物業管理專才或非物業管理背景但有興趣者,皆得申請參加本會,填具申請書及繳納會費,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合法登記證明之物業管理之相關行業及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並填具申請書及繳納會費,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對本會熱心貢獻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國內、外在物業管理學術業上卓有成就或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就讀物業管理相關學系之在學學生,皆得申請參加本會,填具申請書及繳納會費,經會員委員會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當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連續兩年未繳會費時即視為自動停權,不再另行通知,會費繳交認定期限為每年大會舉辦日的1個月前。前述欠繳會費之會員,可於繳付當年度會費後,始可於本會收訖會費日起計,於1個月後自動恢復原始會員權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依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諮詢指導委員、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可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會議得採視訊會議方式,但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出席人員簽到、會議決議之認定,應留有足以佐證之文件。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不必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台內社字第095001650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台內社字第099004370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台內社字第109004766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提案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台內團字第110005626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6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通過